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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公司制企业职工 董事制度、职工监事制度建设的实施意见

来源:舟山市总工会   作者:超级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9-11-06 11:15

浙总工发〔2017〕111号
关于加强公司制企业职工董事制度、职工监事制度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会议精神,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要坚持和完善职工董事制度、职工监事制度,鼓励职工代表有序参与公司治理的重要论述,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中关于“推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依法规范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履职规则”的要求,以《公司法》《工会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公司制企业职工董事制度、职工监事制度建设的意见》和《浙江省公司制企业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职工董事制度、职工监事制度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职工董事制度、职工监事制度,是指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以下简称职代会)民主选举一定数量的职工代表,分别进入董事会、监事会,代表职工源头参与公司决策和监督的基层民主管理形式。

自《公司法》颁布和《工会法》修订以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公司制作为现代企业的有效组织形式,日益成为我省各种所有制企业改革发展的普遍选择。职工董事制度、职工监事制度在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和职工共同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目前,在我省7万多家规模以上公司制企业中,建立职工董事制度的工会所在企业数为11413家,职工董事10902人;建立职工监事制度的工会所在企业数为19855家,职工监事15370人。还有大量的公司未依法建立职工董事制度、职工监事制度,在已建立这项制度的公司中,也有相当一部分因操作不规范而影响了其应有作用的发挥。这与我省身处市场经济先发地区和民营经济大省强省的地位不相应称,也与“秉持浙江精神,干在实处、走在前列、勇立潮头”的新要求不相符合。

在公司制企业中加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建设,是坚持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社会主义方向的题中之义,是贯彻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根本指导方针的重要体现,是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抓手,是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进公司民主决策科学决策的重要内容,是加强企业党风廉政建设,促进公司负责人廉洁从业,推动公司健康发展的重要途径。推动依法建立和规范职工董事制度、职工监事制度,是工会民主管理工作一项重要的任务。各级工会组织要充分认识加强职工董事制度、职工监事制度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坚持促进企业发展、维护职工权益,努力推动职工董事制度、职工监事制度建设,切实保障职工的民主权利。

二、加强公司制企业职工董事制度、职工监事制度建设应把握的几个重点

要切实保证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候选人的人数比例。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人数和具体比例应依法在公司章程中做出明确规定:(1)国有独资和全资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职工董事不少于1人。(2)引导和支持国有独资和全资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董事会成员中配备适当比例的职工董事,力促董事会成员中至少有一名职工董事。(3)所有公司监事会中职工监事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4)督促公司在设立(或改制)的初始阶段,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在董事会、监事会中预留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席位,并在公司章程中予以明确。

要依法规范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产生的程序

(1)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候选人,可以由公司工会根据自荐、推荐情况,在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提名,也可以由三分之一以上的职工代表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职工联名推举,还可以由职代会联席会议提名。公司工会主席、副主席一般应作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候选人。

(2)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应由公司职代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差额选举,并经职代会全体代表的过半数同意方可当选。尚未建立职代会的,应在企业党组织的领导和上级工会的指导下,先行建立职代会。

(3)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由职代会选举产生后,应进行任前公示,与其他董事、监事一样履行相关手续,并报上级工会和有关部门(机构)备案。公司工会应做好向上级工会报备的相关工作。

要严格规范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任期、罢免和补选。

(1)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任期与其他董事、监事的任期相同,每届任期不超过三年,任期届满后可以连选连任。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因辞职、患病、工作调动等原因离职的,或因劳动关系变更、终止、解除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时,经职代会通过终止其任职资格。

(2)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司职代会依法罢免:公司职代会对其述职进行无记名民主评议,结果为不称职的;不能如实反映公司职代会的决议、决定,在参与公司决策、履行监督职责时不代表职工利益行使权利,损害职工合法权益的;拒绝向公司职代会报告工作的;有其他不依法履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职责行为的。

罢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须由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或者十分之一以上职工联名提出罢免议案,并经职代会讨论通过。职代会讨论罢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有关事项时,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有权在会上提出申辩理由或书面申辩意见。罢免议案须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经职代会全体代表的过半数同意方获通过。罢免案通过后,公司工会应当将罢免结果报上级工会和有关部门备案。

(3)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出现空缺的,应当由公司工会尽快组织补选,补选程序与产生程序相同。在新补选的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就任前,原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仍应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其职责。

要依法明确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应当履行的义务。

(1)认真学习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学习国家法律法规,积极参加相关培训,提高自身思想政治素质和相关业务素质;

(2)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执行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决议,保守公司秘密,认真履行职责;

(3)及时了解企业管理和发展状况,经常深入职工群众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在董事会、监事会上真实准确、全面充分地反映职工的合理诉求;

(4)执行职代会的决议,在董事会、监事会会议上,按照职代会的相关决议或在充分考虑职代会决议和意见的基础上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5)会后要及时向职工传达董事会、监事会会议精神,每年至少一次向公司职代会报告工作,接受监督、质询、民主评议;

(6)建立履职档案,对履行职责情况进行书面记录并妥善保存;

(7)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要依法规范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向公司职代会述职的内容。

(1)全年出席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情况,包括未出席会议的原因、次数;

(2)在董事会、监事会会议上发表意见和参与表决的情况,包括投出弃权或者反对票的情况及原因;

(3)对公司劳动关系重大问题和职工切身利益重要事项进行调查,反映职代会意见和职工利益诉求,与董事会、监事会其他成员及公司管理层进行交流磋商等情况;

(4)参加教育培训情况;

(5)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履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权利义务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三、各司其职,协调推进,切实加强我省职工董事制度、职工监事制度建设

加强职工董事制度、职工监事制度建设,是一项涉及面广的系统工作,需要有关方面各司其职,共同努力,协同推进。

各级工会组织要积极争取同级党组织的重视、支持,推动全面贯彻落实全国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党章》规定和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有关重要论述,充分发挥党组织在国有企业中的核心作用,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积极发挥党组织在非公有制企业中的引导和监督作用,团结凝聚职工群众,维护各方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各级国资监管机构要积极支持国有企业建立完善职工董事制度、职工监事制度,支持职工代表有序参与公司治理。全省国有企业及下属公司应当依法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切实保障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履行职责,落实企业职工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维护职工群众切身利益。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依法对公司制企业《公司章程》进行审查,指导符合要求的公司制企业按规定设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履行社会责任,建设和谐劳动关系。

各级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在推进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中,督促和指导公司制企业建立和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按《公司法》规定,完善健全公司制企业职工监事制度,积极推动公司制企业建立职工董事制度,以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促进国民经济的平稳运行。

各级商务部门要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和服务行业企业建立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协助当地总工会推动公司制企业完善职工监事制度,建立职工董事制度。支持推动我省国家级经济开发区、省级经济开发区内的企业完善职工监事制度,建立职工董事制度,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省总工会要加强与省委组织部、省工商局、省国资委、省经信委、省商务厅等单位的沟通联系,为推进我省公司制企业建立健全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构筑良好的宏观环境;指导和督促市、县两级总工会积极与有关部门沟通联系,在2018年3月底前全面摸清辖区内各公司制企业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的建制情况和董事会、监事会换届时间,主动联系,提前介入,努力推动各公司制企业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的扩面工作;利用三年左右时间,建立健全全省公司制企业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数据库。

四、加强领导,形成依法推进工作的良好氛围

各级工会要按照党中央关于推进基层民主建设的决策部署,及时向党委汇报、向政府反映公司依法建立职工董事制度、职工监事制度情况及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积极推进职工董事制度、职工监事制度建设,依法保障公司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促进劳动关系与社会和谐稳定。

一是要扩大建制。各级工会应当依据《公司法》及有关法规政策的规定,着力推动和督促国有独资和全资公司率先依法建立职工董事制度,积极引导和支持混合所有制公司、非公有制公司的董事会设立职工董事,同时要督促设立了监事会的各类公司都依法建立职工监事制度。争取用三年左右的时间,使我省公司制企业的职工董事制度、职工监事制度的建制率有一个明显的提升。

二是要完善机制。各级工会要将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明确列入公司章程和职代会实施细则,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一起纳入企业管理体系,成为其有机组成部分。已建制企业要健全完善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重大议题征求意见制度、向职代会述职和接受质询制度、评议奖惩和增补调整制度、按时换届选举制度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权益保障制度等一系列工作制度,保证充分发挥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作用。

三是要加强宣传。各级工会要注重及时总结建制经验,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积极探索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建制信息库和工作评估制度,运用大数据和“互联网+”等现代化手段,加强对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管理。要扩大理论研究成果和先进典型经验的宣传,形成助力职工董事制度、职工监事制度建设的良好社会舆论氛围。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浙江省商务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浙江省总工会

2017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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