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舟山群岛新区普陀山-朱家尖管委会总工会委员会委员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
替补、增补暂行规定
(2019年12月20日浙江舟山群岛新区普陀山-朱家尖管委会工会第一次代表大会通过)
根据《中国工会章程》,结合本功能区实际,现对浙江舟山群岛新区普陀山-朱家尖管委会总工会委员会委员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替补、增补作如下规定:
一、本总工会下属的基层工会干部被选为普陀山-朱家尖管委会总工会委员会委员或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的,在任期内,当其不从事工会工作或离开本功能区总工会所属工会或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不从事财会工作等原因需要调整其委员职务时,委员所在的单位工会组织应向本总工会报告,提出免去其委员职务的建议,由普陀山-朱家尖管委会总工会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委员出缺名额由普陀山-朱家尖管委会总工会根据工作需要提出替补人选建议,并经普陀山-朱家尖管委会总工会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
二、在镇(街道)总工会和管委会机关工作的普陀山-朱家尖管委会总工会委员会委员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当其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需要调整其委员职务时,由本总工会征求管委会相关部门意见,提出免去其委员职务的建议并提出相应的替补人选,经普陀山-朱家尖管委会总工会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并提请下一次代表大会确认。
三、需新增普陀山-朱家尖管委会总工会委员会委员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时,由本功能区总工会提出增补名额、人选,提交总工会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并提请本功能区工会下次代表大会确认。
四、本规定经浙江舟山群岛新区普陀山-朱家尖管委会工会第一次代表大会通过后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