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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印发《关于中国工会会徽制作使用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来源:中华全国总工会网站   作者:基层工作部   发布时间:2020-06-24 10:40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文件

 

总工办发  〔2019〕12号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印发《关于中国工会会徽制作使用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各全国产业工会,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全总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关于中国工会会徽制作使用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全国总工办办公厅
                                                                           2019年4月19日

抄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总工会 

 

关于中国工会会徽制作使用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工会会徽的制作、使用,根据《中国工会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国工会会徽是中国工会的象征和标志。工会各级组织和每一名会员,应当尊重和爱护会徽。

第三条 中国工会会徽,选用汉字“中”、“工”两字,经艺术造型呈圆形重叠组成,并在两字外加一圆线,象征中国工会和中国工人阶级的团结统一。

第四条 为保持会徽的严肃性,会徽须按中华全国总工会规定的标准制作。

会徽为圆形,直径为20a(a为长度单位)的会徽,“中”、“工”两字笔画宽度为1.4a,两字外圆线宽度为0.3a,“工”字与“中”字之间、“中”字与外圆之间的间距为1.25a,“工”字上下半圆形之间的间距为1.5a。会徽底色为红色,艺术字造型及外圆线为金黄色,颜色标准为:红色(c0、m100、y100、k10);金黄色(c0、m10、y100、k0)。

在实际应用中,可根据不同场合需要按规定确定尺寸,但不得改变颜色、比例关系。中国工会会徽具体制法图案如下:


第五条 中国工会会徽的使用范围:
(1)工会办公地点、活动场所、服务阵地;
(2)召开中国工会全国代表大会、执委会议和地方各级工会代表大会、工会委员会全体会议等重要会议,工会重大活动;
(3)各级工会组织颁发的奖状、证书和其他荣誉性文书、证件;
(4)工会报刊和出版物、新媒体文化产品、网站。
除上述情况外,使用会徽及其图案须经县级和县级以上工会组织批准。

第六条 会徽可制作成徽章,供工会会员和工会干部佩戴,直径为25毫米。徽章金黄色部分采用“浮雕”手法,字面凸起,呈现立体感。

第七条 悬挂会徽,应当置于显著位置。使用会徽及其图案,应当严肃、庄重。

第八条 各级工会不得使用破损、污损、褪色或不符合制作规定的会徽。

第九条 会徽及其图案不得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商业活动等场合。

第十条 县级以上工会组织对所在地区、所辖范围内工会会徽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本规定的情况及时纠正。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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