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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休假如何休?丨职工普法

来源:舟山市总工会   作者:权保法律部   发布时间:2020-08-06 12:30

日前,国家文旅部下发通知,跨省团队游恢复开放,市文化旅游局也宣布恢复旅游企业跨省团队游业务。很多职工都想利用年休假出去旅游,放松身心。那么,年休假到底该怎么休,需要注意哪些事项呢?

(一)年休假天数如何确定?

答: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二)已经享受了寒暑假还有额外的年休假吗?

答:不享受年休假的情形包括——

(1)寒暑假:依法享受寒暑假,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事假: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规定不扣工资的。

(3)病假: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工作满20年以上,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职工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上述病、事假中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值得注意的是,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三)单位可以用年休假抵扣职工疫情期间延长的假期吗?

答:不可以。

因疫情延长假期的属于正常休假,在春节调休假期和国家延长假期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

年休假应事先安排,不应在员工休息后事后抵扣,事后抵扣需要员工同意。

(四)职工能自由支配自己的年休假吗?

答: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由单位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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