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是某公司员工,公司上班时间为上午8点30分至12点,下午13点30分到17点30分。近日早上8点左右,李某在公司二楼餐厅排队买早餐时,因地面湿滑而摔倒受伤,后被送去医院治疗,被诊断为“第5骶椎骨折”。李某打算申请工伤,但是李某公司认为是李某下雨天穿高跟鞋致使其不小心滑倒的,不应该申请工伤认定。于是李某来到史各庄公共法律服务站咨询。
法律分析: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本案中,李某发生受伤事故的地点位于厂区范围,是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李某用完早餐后需投入工作,而用餐为劳动者开展工作的正常生理需要,且在合理时间界限内,可以视为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工作的一部分。
此外,李某是否在雨天穿高跟鞋致伤,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法定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为工伤的情形。因此,李某的受伤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