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同志:
您好。我是一家建材企业的技术人员,月收入8000元。前几年,刚进企业时,企业与我签订的劳动合同有这样的约定:“……乙方(职工)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公司),方可解除本合同。乙方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如乙方突然提出要求解除本合同但未经甲方同意离职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一个月工资的赔偿金……”
当时,对这条约定我也没有在意,毕竟有一份工作不容易。转眼几年过去了,我在工作中结识了一名建材老板,他急需有经验的一线管理者,对我开出了高薪,希望我立即去上班。我便向企业提出辞职,随后就走了。哪知,前几天原用人单位发出律师函,要求我支付辞职未提前三十天通知期的一个月工资,并且威胁,如果我不按原劳动合同约定履行,他们将提起诉讼。
一个月的工资虽然不多但也不少,如果让我赔偿,我也能承受,但我总觉得不对劲,难道职工走人,也要赔偿吗?
王日高
日高:
您好。根据你的叙述,我们还是要批评你。你虽然打了辞职报告,但原用人单位尚未批准就急着到新单位报到,这对于你的用工诚信,确实会带来不利的后果,希望你能从中吸取教训。
道义上的批评归批评,法律规定就是法律规定,两者并不能混为一谈。就职工辞职行为来说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条款对劳动者没有原因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作了明确规定,但并未规定对于劳动者未履行提前三十日的通知义务,需向用人单位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替代提前通知期。所以,你的行为虽然有违守信原则,但并不能因此原用人单位就可以要求你赔偿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违约金。即便双方在劳动合同中有相关的约定,也是有悖法律规定的约定,属于无效约定。
那么,何种情况下,原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也就是说,法律规定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情形仅限于两种情况,一是违反服务期约定,二是违反竞业限制约定,除此之外,不能约定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我们如此一说,也许你心里松了一口气,对自己的行为,可能也不会有深刻的认识。那么,我们接着要告诉你的是,你虽然递交了辞职报告,但在原用人单位尚未批准的情况下,就擅自离职,这种未履行提前通知期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就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而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所以,原用人单位虽然不能以违约金的方式,要求你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但是,如果因为你的突然离开,造成了原用人单位临时高价招人、因你离去工作无法如期完成、财产损失等,原用人单位可以就此要求你赔偿。
当然,这种赔偿带有补偿性质,事先就无法计算,也就无法事先约定。并且,作为用人单位来说,还负有举证责任。
说到这里,我们还是想提醒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的各项约定时,绝不要投机取巧,眼睛只盯着有利于自己的法律条款。诚实信用,永远是职场人必须恪守的信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