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市总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9-03-05 09:08
工资收入是广大职工的主要生活来源,关系到职工的核心经济利益和职工队伍的稳定。近年来,由于一线职工收入偏低,工资增长缓慢引发的劳动关系矛盾逐年上升,建立企业普通职工工资合理增长机制势在必行。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要求“推动企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推进工资集体协商机制建设,既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内在要求,也是工会维权工作的重点。与企业进行工资集体协商,这是我国法律赋予工会的一项权力,《劳动法》、《工会法》和《劳动合同法》都作了明确的规定。
但在企业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推行工资集体协商,普遍存在“四不”情况:企业不愿谈,担心协商工资损害了企业方的利益;职工不敢谈,担心提出协商要求被企业解雇;职工对相关工资法规政策不熟悉不会谈;工会组织不健全不能谈。据此,建议各级党委、政府支持工会严格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积极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
一是坚持以非公有制企业为重点,努力提高建制率。尽快推动在各类企业建立起由企业经营者与劳动者代表——工会通过工资集体协商来确定劳动报酬的共决机制。各级工会组织都要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出推动工资集体协商建制的目标规划,并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确保目标任务的实现。
二是注重源头参与,进一步加大参与力度。进一步加强宏观参与工作,积极争取党委和政府对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领导和支持,形成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社会各界大力支持、工会组织强力推进的工作格局。与此同时,工会还应加大立法参与的力度,努力推动相关立法和政策的出台;积极借助各级人大及劳动执法检查活动、政府与同级工会的联席(联系)会议制度、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厂务公开协调领导机构等渠道和平台,推动工资集体协商中重点难点问题的解决。
三是扩大工资集体协商覆盖面,必须启动要约程序。各级工会应进一步加强对企业工会或区域工会、行业工会的指导和督促,引导其依法主动行使要约权。尤其是当出现企业利润增长、劳动生产率提高、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提高、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增长等情况时,工会应当主动就增长工资提出协商要约。上级工会要积极指导和督促基层工会代表职工依法主动启动要约程序;对拒绝或变相拒绝要约、不按期回应要约等违法行为,上级工会应及时要求用人单位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主动提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是加强研究,提供服务。要充分发挥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的作用,加强对工资集体协商代表及相关人员的培训,使他们掌握相关的法规政策、经济管理、企业财务知识和工资集体协商的原则、方法、程序和技能,提高他们自身的素质和业务水平。加快建立工资集体协商专业指导队伍,各地工会要聘任有一定协商能力和技巧的专业人士担任指导员,具体指导或参与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当前,在推进工资集体协商中,还要注意加强对劳动与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最大限度地保障广大职工共享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成果。
五是加强宣传,提高职工认知度。提高社会各界特别是职工对工资集体协商的认知度,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工资集体协商宣传月、宣传周、宣传日等活动,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介的作用,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