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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中共舟山市委办公室、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和提高劳动模范待遇的通知》的意见

作者:市总工会   发布时间:2007-09-30 17:16
各县(区)劳模评选组织,市直属各单位:
    根据舟委办〖2004〗12号文件《中共舟山市委办公室、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和提高劳动模范待遇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及有关规定的精神,并经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同意,制定本意见。
    一、《通知》中所称的“1956年至1964年期间获浙江省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的个人”(以下简称56-64年省先进),系指浙政办发(1990)99号文件以及浙江省总工会、浙江省人事厅浙总工字(1992)62号、(1993)72号、(1994)73号文件规定的浙江省先进生产工作者,总共14批。而不是指所有的56-64年省先进,也不包括集体代表、特邀代表、家属代表等。
    二、“《通知》一”中所称的“按规定享受省及部级、全国劳模待遇的个人”,系指国务院各部、委、办和省政府表彰的,并由国家或省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明文规定可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待遇的省(部)级先进生产(工作)者和建国以来以国务院名义命名表彰的,享受全国劳动模范待遇的历次全国先进生产(工作)者。没有明确规定可享受劳模待遇的以及各系统自行评定的劳模且未经过审核确认的,不得按《通知》规定享受待遇。
    三、“《通知》二”中所称的“荣誉津贴的标准”是指调整到×××元,而不是指在原有标准上再增加×××元。
    四、根据“《通知》三”中“实行劳模和56-64年省先进医疗费补助政策”的规定,《舟山市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舟政办发【2000】72号)和《舟山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舟政办发【2000】73号)中的有关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医疗费待遇的规定停止执行。
    五、劳模和56-64年省先进的荣誉津贴和医疗费补助,由所在单位(村社)或其主管单位(镇乡)解决;省部属驻舟山单位的劳模和56-64年省先进以及部级劳模的荣誉津贴和医疗费补助由所在单位或其主管单位解决。
    六、“《通知》四”中所称“所在单位无法解决的”主要是指所在企业破产倒闭的或已进入破产程序的情况。
    七、所在企业破产倒闭的或已进入破产程序的市属劳模和56-64年省先进的医疗费补助,无单位也无主管单位的,应由本人填写《舟山市本级劳模特殊困难情况报告表》(见附表1),送市总工会审查、财政部门审核,报市劳模评选领导小组核准。确认后凭《舟山市本级劳模特殊困难情况报告表》到社保机构按规定报销医疗费补助,所需经费先由社保机构予以垫付,每年底由社保机构与同级财政单独结算;其荣誉津贴市财政列入预算,由市劳模评选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发放。
    八、劳模和56-64年省先进应提供获奖证书和享受劳模待遇的正式文件,按原有规定经审核确认后方可享受。其中市级劳模、企业和渔农村单位的56-64年省先进身份的审核确认工作由市劳模评选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见附表2)。
    九、各县(区)可参照执行,也可自行制定贯彻意见。 


                                           舟山市劳动模范评选领导小组办公室
                                                     2005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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