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荐评选2003——2006年度市劳动模范和模范集体的通知
作者: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7-09-30 17:16
各县(区)委、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
近几年来,我市广大干部群众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艰苦奋斗、团结协作、开拓创新、与时俱进,为我市的改革、发展、稳定做出了积极的贡献,推动了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各行各业涌现出一批先进集体和模范人物。为表彰先进、树立榜样,促进舟山“以港兴市,全面跨越”,市委、市政府决定评选表彰2003—2006年度舟山市劳动模范和模范集体。现将推荐评选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工作的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坚持面向基层和工作第一线、面向各条战线和社会各个阶层,坚持标准,严格程序,保证质量,做好推荐评选工作。通过评选表彰,大力弘扬劳模精神,激励和鼓舞全市人民为实现“两个率先”、构建和谐舟山做出更大贡献。
二、评选范围
1、市劳动模范的评选范围是:2003年以来,我市在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工人、渔(农)民、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机关工作人员、个私企业经营者和其他有关人员。推荐市级劳模评选对象一般从县(区)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或已取得相应荣誉称号的人选中推荐,事迹突出,有特殊贡献符合评选条件的其他人员也可以推荐。
2、市模范集体的评选范围是:2003年以来,我市各行业基层单位中成绩突出的车间班组(科、站、所、队等)、企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和渔(农)村村民委员会等。
3、已获得市级以上劳模称号的个人或集体,离退休人员、已逝世的先进人物,不列入本次评选范围。
4、对违反法律、法规、政策,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和造成严重职业危害,发生重大治安事件、刑事案件、群访事件等单位和个人责任者,不得作为推荐对象。
三、评选条件
(一)市劳动模范的评选条件:坚持邓小平理论,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热爱祖国、遵纪守法、立足岗位、锐意进取、与时俱进、甘于奉献,在经济建设、改革开放和各项社会事业中取得显著成绩,在群众中享有良好声誉,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先进个人:
1、在深化企业改革、推进体制和管理创新、推动自主创新、促进安全生产、建设和谐企业方面,做出突出贡献者;
2、在本职工作岗位上,勤奋学习、开拓进取、勇于创新、乐于奉献,取得优异成绩,创造先进水平,做出突出贡献者;
3、在科技兴市、人才强市、建设海洋文化名城方面,推进科技、教育、文化、旅游、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者;
4、在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维护社会政治稳定和社会治安、保卫国家安全和维护人民利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方面,做出突出贡献者;
5、在重点工程建设或重大科研项目中,做出突出贡献者;
6、在控制人口、改善环境、保护资源,推动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者;
7、在发展渔农业生产和渔农村经济中,增加渔农民收入,建设社会主义新渔农村中,做出突出贡献者;
8、在其他方面,做出突出贡献者。
(二)市模范集体的评选条件:领导班子锐意改革、开拓创新、与时俱进,单位内部各项工作规范、成绩突出、完成任务出色;全体成员团结务实、艰苦奋斗、服从全局、有较强的凝聚力,坚持群众路线、加强民主政治建设、为本单位和本地区的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
四、评选名额
本次评选市劳模38名,市模范集体12个。具体名额分配方案见附表。
五、评选的原则、要求和办法
1、推荐评选工作要面向基层、面向经济建设第一线,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标准、严格程序,接受群众监督。推荐人选应从基层单位自下而上产生,逐级审核后报各级党组织审定,由县(区)和市属主管部门上报。推荐工作必须认真履行包括职工代表大会(居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先后在本单位、本地区和全市范围内公示,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等民主程序。在推荐市劳动模范中,一线职工和专业技术人员一般不低于总数的65%;企事业负责人不超过总数的20%:渔(农)业人员一般不低于总数的15%;其中机关事业单位负责人要从严掌握。妇女和进城务工人员应占一定比例,要有一定数量的重点工程建设人员和高新技术企业、私营企业、外资企业的从业人员。
2、被推荐的企业负责人,所在企业2003-2006年的主要经济指标有较大提高,居于全省或市内同行业先进水平,并应经过工商、税务、劳动、审计、纪检(监察)、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计划生育等部门的审查。凡违反国家法规、政策,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严重职业危害,拖欠职工工资,欠缴职工养老、工伤、医疗、失业、生育保险,没有依法组建工会的企业,其负责人不能参加评选。推荐人选是党政机关干部的,须经组织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签署意见,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参加评选。
3、各县(区)和主管部门推荐对象确定后,填写好推荐表一式三份(另发),并附详细材料(2500字左右,打印)与电子文档于2007年9月20日前报送到市劳动模范评选领导小组办公室(地址:定海区昌国路234号市总工会四楼,电话:2025269、2055523,电子邮箱:) 。
4、各县(区)的推荐工作,由县(区)劳动模范评选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考察推荐;市属系统(含省部属单位)的推荐工作,各系统在党委领导下由工会和政治处(部门)负责考察推荐。
中共舟山市委办公室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