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产业、系统工会(工委),市直属工委,有关基层工会:
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是发扬广大职工团结友爱、互助互济的光荣传统,是工会切实维护职工利益的具体体现。经过多年的实践运行,医疗互助不同程度减轻了患病住院职工的医疗负担,也得到了广大企业和职工的普遍认可。2013年市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办法经保障会二届三次理事会讨论通过,报销标准与上年相同。现就继续做好第八年度医疗互助保障工作通知如下:
一、参保对象、保障期限。参保对象为:已参加舟山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工会组织关系隶属市总工会主管和协管单位的在职职工;参保单位参保面应不少于本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职工总数的80%(职工人数在50人以下的单位须全体参加)。每期保障期限为一年,期满后可以续保。本期保障期限为2013年5月1日至2014年4月30日。
二、保障费。保障费仍为每人每年50元。经费一般按照“三个一点”的要求筹集,即职工个人出一点、工会经费补一点、行政补助一点,行政所出资金可按《舟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列支。
三、参保手续。各单位带《舟山市职工医疗互助保障登记表》(附件1)和《舟山市职工医疗互助 保障会参保人员登记表》(附件2,需提供电子表格)办理集体参保手续。保障费可以用现金或转帐支付。于4月30日之前到互助保障会交纳或直接汇入舟山市职工医疗互助保障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户头,开户行:市建行营业部,帐号:33001706260053003639。办理地点:市总工会职工维权帮扶中心(定海新河南路20号),联系电话:2042513,2025278,邮箱:。
附件:1、舟山市职工医疗互助保障登记表
2、舟山市职工医疗互助保障会参保人员登记表
舟山市总工会办公室
2013年3月25日
舟总工办(2013)8号附件1.doc
舟总工办(2013)8号附件2.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