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工会建设的意见
(2013年1月30日)
浙委办发【2013】5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更好地发挥基层工会组织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独特优势和重要作用,组织动员全省广大职工为建设物质富裕精神富有的现代化浙江而奋斗,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基层工会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基层工会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工会是党领导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是广大职工合法权益的表达者和维护者。基层工会直接面对职工群众,是工会组织的基础,是做好工会工作、发挥工会作用的关键。工会工作是党的群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一项基础性、经常性的工作。新世纪以来,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支持下,我省基层工会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组织团结广大职工,切实履行基本职责,在推进改革、促进发展、维护稳定上发挥了重要作用,做出了突出贡献。随着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深入发展,我省城市化、工业化、市场化的步伐进一步加快,职工队伍在人员数量、总体构成、地域分布、知识层次、利益诉求等方面发生了一系列新的变化,党的群众工作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加强基层工会建设,对于增强党的阶级基础、扩大党的群众基础、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对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推动和谐社会建设,对于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维护社会安定团结,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党委、政府和工会要深刻认识加强基层工会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顺应我省发展的新要求和职工群众的新期待,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对基层工会工作的领导和支持,建设职工群众信赖的“职工之家”,不断提升我省基层工会建设水平。
二、采取有力举措加强基层工会建设
各级党委、政府和工会要以充分发挥基层工会的凝聚力、战斗力为着力点,坚持抓基层、打基础、固根本,切实加强工会基层组织建设。
(一)健全组织网络。推进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企事业单位基层工会组织网络建设,进一步加大对职工群众的组织力度,努力扩大基层工会组织的覆盖面和影响力,扩大党的群众基础。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有会员25人以上的,要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25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企事业单位要在开业(设立)一年内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已建立工会组织的,要按规定逐步规范,切实发挥工会作用。要以非公有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台资企业、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和新社会组织为重点领域,以农民工、劳务派遣工以及高学历、高职称、高收入群体为重点对象,积极探索工会组建、职工入会的新形式、新途径,确保新建基层工会数和职工入会数每年都有较大幅度的增长。在小微企业量大、职工人数多的地方,可以经济功能区、行政村(社区)、专业市场、商业街区、商务楼宇等为单位,组建区域性工会联合会,或依托行业协会(商会)、个体私营企业协会和龙头企业、专业经济合作组织,组建行业性工会联合会,实行区域化、网格化管理。
(二)完善领导体制。乡镇(街道)工会负责领导和管理所属区域的基层工会,接受同级党委和上级工会双重领导,以同级党委领导为主。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乡镇(街道)建立工会委员会、工会工作委员会或总工会,积极推进经济发达、企业比较集中和职工人数较多乡镇(街道)总工会建设。充分发挥乡镇(街道)工会组织对基层工会的协调和服务作用。
(三)明确工作职责。基层工会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组织起来、切实维权”的工作方针,切实履行工作职责,为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服务。其主要职责是:(1)加强组织建设、吸收职工入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要求,发展、吸收会员,建设工会积极分子队伍,做好会员会籍管理工作。建立工会“推优入党”工作机制。健全工会各项民主制度,实行民主办会。(2)组织职工开展企业民主管理。代表和组织职工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厂务公开制度和其他民主形式,参加本单位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3)组织职工开展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帮助和指导职工与所在单位行政方签订劳动合同,代表职工签订集体合同或者其他集体协议,并监督执行。(4)开展劳动竞赛和技能培训。组织职工开展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和技术协作活动,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提高职工能力素质。做好先进生产工作者和劳动模范的评选、表彰、培养和管理工作。(5)开展劳动保护工作。落实安全生产工作制度,督促企业依法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定,改善劳动条件,排除安全隐患。(6)调解劳动争议。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调解职工与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维护职工切身利益,促进企业劳动关系和谐。(7)开展困难帮扶工作。开展困难职工帮扶救助工作,协助当地党和政府保障困难职工的基本生活。(8)建设先进企业职工文化。对职工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开展健康向上的文化体育活动,丰富职工业余精神文化生活。(9)管理工会经费与工会资产。依法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管理工会财产。
(四)健全规章制度。基层工会要建立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厂务公开制度、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困难职工帮扶制度、劳动保护监督机制、劳动争议调解制度等,不断规范职代会制度、平等协商制度的实施,提高帮扶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督促各项劳动保护法律法规的落实,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乡镇(街道)工会要建立健全各项组织制度和工作制度。建立乡镇(街道)总工会的要实行工会代表大会制度,有条件的实行工会代表大会常任制。乡镇(街道)工会还要建立和完善工会组织民主参与、多方协调、联系基层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工作管理、干部培训、经费使用和审查等各项规章制度。
(五)加强经费保障。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要依法按时、足额拨缴工会经费。拨缴的工会经费可在税前列支。要保证乡镇(街道)工会经费的来源。各地要建立工会经费留存制度,将基层工会上交经费总额以一定的比例留存乡镇(街道)工会。留存比例按照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企业职工数量实行分类指导。上级工会可在经费上对乡镇(街道)工会工作给予支持。基层工会和乡镇(街道)工会要开设独立的银行账户,实行独立核算,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加强经费管理。各级政府要加大对乡镇(街道)工会工作的支持力度。
三、加强对基层工会建设的组织领导
各级党委要切实加强对基层工会组织的领导,进一步形成党委领导、政府支持、各方配合、工会运作、职工参与的工会工作格局,充分发挥基层工会组织的作用。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要把党建带工建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和目标考核体系。每年都要安排党委会(常委会)听取工会工作汇报,研究提出工作意见。积极探索由工会等群众团体协助政府管理社会事务的制度性安排,通过联席会议等形式,研究基层工会建设工作;加强对基层工会建设的支持和帮助,及时帮助协调解决有关实际问题和困难。各级工会组织要切实增强工作主动性,及时向党委、政府汇报基层工会建设情况,积极争取党组织的支持;要将工作重心下移,结合省情和本地实际,制订本地基层工会、乡镇(街道)工会建设和发展规划、实施方案,在政策上指导支持基层工会;要鼓励和总结基层工会推进组织建设创新、管理模式创新、活动方式创新、工作载体创新,在形式方法上指导服务基层工会;要在经费、人员等方面向基层工会倾斜,加强对基层工会干部的教育培训,加大服务基层工会的力度。
(二)加强队伍建设。加强乡镇(街道)工会领导力量,选好配强基层工会主席。按照政治上靠得住、工作上有本事、作风上过得硬、职工群众信得过的标准,选好基层工会主席。积极稳妥地推进基层工会主席直接民主选举,逐步实现非公有制企业工会主席直接选举产生。规范设立企事业工会的专职主席或副主席。职工200人以上的企事业单位工会,要设专职工会主席或副主席。企业工会主席、副主席应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落实相应待遇。非公有制企业工会主席是党员的,可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乡镇(街道)工会要按规定设专职或兼职工会主席,未设专职工会主席的,要配备工会工作人员;非公有制企业比较发达的乡镇(街道)要增设工会工作职位。工会主席可由党委分管党群工作的副书记或组织委员兼任;乡镇(街道)专职工会主席任职期间,享受同级行政副职待遇。建设一支素质高、能力强、年轻化的工会工作者队伍。上级工会或乡镇(街道)工会可选聘职业化、社会化工会工作者,解决乡镇(街道)工会工作人员不足的问题。职业化、社会化工会工作者的招聘,符合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积极支持实施;由县(市、区)工会和市总工会负责统筹解决的,省总工会对困难地区工会给予适当补助。
(三)加强引导教育。做好与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的联系沟通工作,着力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和国家法律法规教育,使他们了解工会,支持工会,尊重工会的社团法人地位。坚持群众路线,充分依靠职工群众,加强对职工群众的宣传教育,增强职工群众参会入会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不断提高职工群众的民主素质和参与企业管理、社会管理的能力和水平。认真总结基层工会建设的新经验,发现和培育基层工会建设新典型,充分发挥典型带动作用。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宣传推广基层工会建设的好做法好经验,为整体推进基层工会工作创造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