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乡镇(街道)总工会建设的意见
(浙总工发〔2010〕40号)
各市、县(市区)总工会:
乡镇(街道)总工会是按地域建立的、履行地方工会领导职责、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一级地方工会组织,是当地企事业单位工会和行业性区域性基层工会组织的领导机关,是城乡统筹基层工会建设格局的关键环节。根据《全国总工会关于开展建立乡镇(街道)总工会试点工作的意见》、《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组织党建带工建工作的意见》精神,现就推进我省乡镇(街道)总工会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应建对象和目标
应建对象:以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统计口径(法人单位)及数据作为确定应建对象的依据。普查中企业数达到50家以上,二、三产业从业人员数2000名以上的乡镇(街道)为应建对象。相当于乡镇(街道)管理权限的各类园区参照执行。
建设目标:到2012年底,应建对象全部建立总工会。在已建乡镇(街道)总工会中开展规范化建设,提高全省乡镇(街道)总工会建设的总体水平。
二、建设标准和规范
(一)乡镇(街道)总工会接受同级党委和上级工会的双重领导,以同级党委领导为主,每届任期五年。成立时,应同时建立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和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二)应建总工会的乡镇(街道)要根据“确保有人干事、有钱办事”的要求,坚持建设先行、完善提高,逐步实现“六个有”:
“有牌子”。乡镇(街道)总工会的建立由上一级工会批准,具有社团法人资格。自成立之日起,乡镇(街道)总工会应在办公场所悬挂牌子。
“有班子”。乡镇(街道)总工会委员会可按联合制、代表制的原则产生,也可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应安排同级党委、政府的相关职能部门、有关驻地单位、辖区内骨干企事业单位的有关负责人参加。
“有职级”。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加强和改善党对新世纪新阶段工会、共青团、妇联工作领导的意见》(浙委[2004]10号)和《浙江省实施〈工会法〉办法》的规定,乡镇(街道)总工会主席在任职期间,享受同级行政副职待遇。主席由同级党委组成人员兼任的,应配备专职副主席,其享受中层正职待遇。同时,要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有经费”。乡镇(街道)总工会要有稳定的经费保证。其来源包括基层工会上缴经费的留成,政府拨款,专项活动经费,上级工会补助等收入。作为一级财务管理单位,乡镇(街道)总工会须单独开设银行基本账户,独立建账,建立预算、决算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
“有阵地”。乡镇(街道)总工会应有相对独立的办公场所,有工会领导的职工文化活动阵地、技能培训阵地和职工维权帮扶阵地。
“有机制”。乡镇(街道)总工会应建立健全源头参与、服务大局、自身建设、工作运行等相应机制,并正常运作,发挥作用,履行好地方工会领导职责。
(三)已建的乡镇(街道)总工会,要按照“党委政府重视支持好、组织网络健全好、履行基本职责好、指导帮助基层好、服务职工群众好、围绕中心开展工作好”的标准,大力开展“六好乡镇(街道)总工会”规范化建设。
三、建设要求和措施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推进乡镇(街道)总工会建设是工会组织围绕中心,服务经济社会城乡统筹发展大局的具体体现,是坚持党建带工建,进一步加强基层工会组织建设的重大举措,是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我省工会自身建设的必然要求。各级工会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切实加强对推进乡镇(街道)总工会建设的领导,纳入党建带工建加强县级工会建设评估的重要内容,列入重点工作考核。县(市、区)总工会是推进乡镇(街道)总工会建设的责任主体,要主动向党政汇报,在党委政府的领导支持下,协调解决机构设置、干部待遇、人员配备、场地经费等问题。
(二)精心组织,狠抓落实。各市、县(市、区)总工会要根据本意见精神,研究制定并实施本地推进乡镇(街道)总工会建设方案,落实人员、经费和工作责任。要加强宣传,特别是要对应建未建对象宣传推进乡镇(街道)总工会建设的重要意义、设立依据、建设标准、工作方法等,争取乡镇(街道)党委政府、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各界的重视支持。要把政府与工会的联席会议制度延伸到乡镇(街道)。要确保乡镇(街道)总工会开展正常工作与活动的经费。要加强对乡镇(街道)总工会干部队伍的管理、培训和关爱。
(三)选树先进,典型引路。各地要在开展“六好乡镇(街道)总工会”规范化建设的基础上,选树命名一批“示范乡镇(街道)总工会”。省总工会将在此基础上,每年命名30家省级“示范乡镇(街道)总工会”。同时,表彰一批推进乡镇(街道)总工会建设的单项先进县(市、区)总工会。要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及时总结推广一批先进乡镇(街道)总工会的典型,以及一批推进工作的先进典型,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作用。要以县(市、区)为单位,开展乡镇(街道)总工会链式帮带活动,确定帮带对象,签订帮带责任,实现乡镇(街道)总工会建设整体水平的提高。
浙江省总工会
2010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