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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工会会员会籍管理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

来源:舟山市总工会   作者:市总组宣教部   发布时间:2015-12-11 10:22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工会会员会籍管理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

 

总工发[2000]18号

(2000年9月11日)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变化的需要,加强工会组织建设,最大限度地把职工组织到工会中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现对工会会员会籍管理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凡是符合《中国工会章程》规定的入会条件,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工作)关系(含事实劳动或工作关系,下同)的职工,均可以申请加入工会,取得中华全国总工会会员会籍。

二、职工入会由本人口头或书面提出申请,填写《中华全国总工会入会申请书》和《工会会员登记表》,经基层工会审核批准,即为中华全国总工会会员,发给《中华全国总工会会员证》(以下简称《工会会员证》),享有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

三、会员组织关系的管理,坚持职工劳动(工作)关系在哪里,会员组织关系就在哪里,会员组织关系随劳动(工作)关系流动的原则。

四、会员劳动(工作)关系发生变化后,由调出单位工会组织填写《工会会员证》“组织关系接转”栏目中有关内容,并加盖公章。会员的《工会会员登记表》随个人档案一并移交。会员以《工会会员证》证明其工会会员身份,新的用人单位工会组织应当予以登记接纳。

五、 会员如在本单位下岗后待岗,其会员组织关系不作变动。

六、已经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工作)关系并已实现再就业的会员,其会员组织关系应转入新的用人单位工会组织;如其再就业的单位尚未建立工会组织,其会员组织关系原则上应暂时保留在会员居住地工会组织,待其再就业的单位建立工会组织后,再办理会员组织关系接转手续。

七、会员失业后,由原用人单位办理会员保留会籍手续;其重新就业后,由本人及时与新用人单位接转会员组织关系。

八、会员所在企业破产后,会员已经安置就业的,其会员组织关系转入新用人单位工会组织;尚未安置就业或其再就业单位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其会员组织关系移交到其居住地工会组织管理。

九、职工人数比较少的小型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合基层工会,其发展会员、会员组织关系接转等工作,由联合基层工会负责。

十、提前退休或内退的会员,其工会会员会籍暂不作变动和处理,待其按国家有关规定正式办理离退休手续时,再按无官一身轻人理保留会籍手续。

十一、会员在用人单位离退休后,其工会会员组织关系原则上应按照《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办理保留会籍手续。保留会籍期间,免交会费,不再享有工会会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十二、对于要求退会的会员,工会组织应找本人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对经过工作仍坚持要求退会的,或按照《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视为自动退会的会员,由该会员所在的基层工会讨论后,宣布予以除名,并报上级工会备案,同时收回其《工会会员证》。

十三、凡是被依法判刑,或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或依法被判处管制、被宣告缓刑同时被剥磁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根据《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是会员的均开除会籍。开除会员会籍,须经会员所在工会小组讨论,由所在基层工会批准,宣布开除会籍,并报上级工会备案,同时收回其《工会会员证》。

十四、各级工会领导机关要加强对工会会员会籍管理工作的领导,把它作为工会组织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切实抓紧抓好。基层工会要重视和加强会员会籍管理工作,建立会员登记册,对会员流动的基本情况、去向等进行登记,及时掌握会员的流动情况,反映和解决会员会籍管理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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