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加强工会的廉政建设,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根据《工会法》、《审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工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离任审计的对象
全市各级工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主席、负责人,工会所属的企事业法人代表。
三、离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任期内本级工会经费的收入、上解、管理和使用情况;
(二)工会资产的管理和保值增值情况;
(三)各项基金的提取和使用情况;
(四)对企事业单位的投资收回或投资收益实现及合同、协议兑现情况;
(五)本级工会重大投资项目的预决算及投资效益情况;
(六)债权债务情况;
(七)离任者个人在本单位使用的公物借还情况;
(八)与单位财务收支有关的内部控制制度;
(九)其它需要审计的事项。
四、离任审计方法
各级工会经审会负责对同级工会领导干部的离任审计,根据情况需要也可由上级工会经审会审计或委托社会审计。
五、离任审计程序
(一)各级工会领导离任前,通知同级工会经审会进行离任审计。离任者所在单位要准备好审计所需的各种会计资料及有关规章制度;
(二)审计人员在审计时,应听取离任者述职报告或书面报告,查阅复核会计资料,并可采取适当形式找有关人员了解情况;
(三)审计机构根据审计情况,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写出审计报告;
(四)审计报告须征求离任者所在单位及离任者的意见;
(五)如委托社会审计,经审会收到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后,应在十五日内做出审计结论,并抄送离任者和所在单位;
(六)离任者如对审计报告(审计结论)有异议,可在接到审计报告(审计结论)十五日内,向经审会提出复审申请。经审会接到复审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复审。复审期间,原审计结论照常执行。
六、领导干部离任审计所需经费,由同级工会负责解决。社会审计机构承办领导干部离任审计,按照规定收取费用。
七、各级工会所属企事业单位法人代表离任审计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八、本办法由舟山市总工会经审会负责解释。
九、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