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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6年度全市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工作的通知

来源:舟山市总工会   作者:市总办公室1   发布时间:2016-09-13 09:34

舟总工办〔2016〕13号



各县(区)总工会,功能区工会工委,市产业工会、市属系统工会工委,各职工服务中心:

《2016年度舟山市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市级统筹实施办法》(附件1)已经市职工医疗互助保障会三届一次理事会通过,并报市总工会同意实施,现就做好我市2016年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障对象和保障期限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参加舟山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在职职工,均可由所在单位工会组织实施参保。

集体参保面应不少于本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职工总数的80%,本期保障期限为2016年5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

二、交费标准、方式和交费时间

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费每人一个保障年度50元,市属单位统一收缴后直接到市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参保,县(区)属单位到各县(区)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参保,统一收缴后以团体形式到市职工医疗互助保障会参保,保障费上缴期限截至2016年4月30日止。

市职工医疗互助保障会帐户(收款单位全称:舟山市职工医疗互助保障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开户行:市建行营业部;帐号:33001706260053003639)。

三、参保手续

参保单位在舟山职工医疗互助管理系统上实行网上申报(具体操作见附件3),续保单位使用原登录帐号,新参保单位需填写注册信息表(附件4),到本区域职工服务中心进行登记注册(亦可通过传真、电子扫描等方式发送附件4),获取登陆帐号。申报成功后打印《舟山市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参保单》,由参保单位收缴费用后,统一到本区域职工服务中心参保。

四、报销手续

参保职工应在社保机构住院医疗费用、规定病种门诊费用或特殊药品费用结算一个月内,可就近到各职工服务中心报销,异地报销时应说明所在区域并经异地确认后方可报销,申请报销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舟山市职工医疗互助保障金给付申请表(附件2);

2、参保人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

3、医保定点医院或本地医保部门出具的住院(规定病种门诊、特殊药品)医疗收费收据(发票)、医疗费用结算清单等有效票据的原件或复印件;

4、首次申请给付须提供市民卡或银行卡复印件,互助保障金按规定汇入被保障人市民卡或银行卡。

五、工作要求

一是要加强组织领导。全市各级工会组织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狠抓落实,最大限度地组织职工参加医疗互助活动。要积极争取同级党政领导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真正将医疗互助保障工作部署好、落实好。

二是要加大宣传力度。全市各级工会组织要通过各种渠道,利用各种方式,采取各种手段宣传医疗互助市级统筹工作,要让单位领导、工会干部、广大职工和社会各界了解、支持、参与医疗互助保障活动。

三是要确保及时参保。2016年度参保工作从4月1日起开始,4月30日截止。由于时间紧任务重,希望全市各级工会组织把握好时间,迅速启动、快速推进,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实施。

未尽事宜请与市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联系。联系电话:2042513,2024927,2025278;地址:定海新河南路20号;邮箱:。

 

附件:1、2016年度舟山市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市级统筹实施办法

2、舟山市职工医疗互助保障金给付申请单

3、网上参保申报操作指南

4、新参保单位注册信息表

舟总工办(2016)13号(1).doc

舟总工办(2016)13号(2).xls

舟总工办(2016)13号(3).doc

舟总工办(2016)13号(4).xls

 


                                           舟山市总工会办公室

                                            2016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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