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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健全职工队伍稳定和劳动关系预警监测机制的通知

来源:舟山市总工会   作者:权保法律部   发布时间:2017-05-31 16:09

 

舟总工办〔2017〕23号

 

各县(区)总工会,功能区工会工委,市产业工会、市属系统工会工委: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实施意见》和《浙江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充分发挥工会组织作用,进一步完善职工队伍稳定和劳动关系预警监测体系,实现劳动争议有效预防和化解,为推动舟山跨越发展,建设自由贸易港区、海上花园城市作贡献。为此,市总工会要求在全市各级工会组织中建立健全职工队伍稳定和劳动关系预警监测制度。

一、深化和谐企业建设,不断建立健全职工队伍稳定和劳动关系预警机制

(一)在县(区)总工会,功能区工会工委,产业工会、系统工会工委,乡镇(街道)总工会,企业工会系统内建立劳动关系预警机制,通过预测、预报、普查和预防等措施,及早发现劳动关系矛盾,及时化解劳动纠纷。

预警的主要内容包括:职工群众对就业、分配、社会保障等方面反映突出的问题和要求;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出台而引起劳动关系双方利益调整的热点和难点;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企业改革和经营过程中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矛盾;劳动关系运行中双方产生的矛盾和纠纷;因劳动关系矛盾可能引发职工集体上访、怠工、停工等倾向性、苗头性问题等。

(二)各级工会主席为工会劳动关系预警机制的责任人,在同级党委和上级工会的领导下,为本县(区),本产业、系统,本单位的工会劳动关系预警机制的建立、运行和实施负总责。

(三)充分发挥劳动法律监督员、劳动争议调解员、法律咨询员、信访接待员的作用,使之成为预警普查机制的骨干力量。

(四)建立劳动关系预警“十必报”。“十必报”内容包括:用人单位未履行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义务的、非正常大幅裁员的、无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签订集体合同不履行合同条款的、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超过一个月的、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不经职代会表决通过的、存在重大劳动安全卫生隐患的、改制方案不经过职代会审议通过的。凡用人单位有以上情形之一的,企业工会都要及时逐级向上级工会报告。上级工会接到报告后,要及时与企业沟通、协商,把问题解决在基层,将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

(五)建立劳动关系信息报送制度,凡本单位出现劳动关系紧张或可能诱发的不稳定因素,工会主席作为第一责任人,必须向上级工会报告。凡属集体上访,集体争议等突发事件,始发地工会在第一时间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向市总工会维稳工作领导小组报告,最迟不得超过3个小时;较大和一般职工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必须在事发当天1小时内以口头(电话、传真)向市总工会权保法律部报告。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并于3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告事件的原因及调处情况。凡瞒报、漏报或报告不及时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工会主席的责任。

二、加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检查,开展职工队伍稳定和劳动关系监测调查

(一)为深入贯彻落实《浙江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真实了解和掌握全市职工队伍稳定和劳动关系状况监测情况,广泛宣传劳动法律法规,加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建设,发现和纠正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行为,市总今年将开展一次普遍的职工队伍稳定和劳动关系状况监测调查。

职工队伍稳定和劳动关系状况监测调查的主要内容是:职工劳动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情况;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及执行情况;工资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签订和履行情况;劳动报酬支付、福利待遇落实和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执行情况;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护等劳动安全卫生情况;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女职工、未成年工和残疾职工特殊权益保护情况;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等保障劳动者权益的民主管理制度和落实情况;职工教育培训及其经费的提取、使用情况;劳务派遣工权益保障情况;职工思想状况和影响稳定的苗头;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检查和劳动关系状况监测调查总体安排。

1、调查方式。本次调查活动采用自查和抽查相结合,问卷与上门走访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自查由各县(区)总工会、功能区工会工委、市产业工会、系统工会工委通过问卷形式组织实施,要求全面覆盖。抽查由市总工会和各县(区)总工会组织实施。全市抽查企业不少于300家(具体抽查分配名额, 见附件1),市总工会负责市属企业和部分县(区)抽查企业,各县(区)总工会负责本辖区内企业。

2、样本采集。一是开展问卷调查。问卷调查分为企业调查和职工调查,企业调查表由各县(区)总工会、功能区工会工委、市产业工会、市属系统工会工委负责发放和收集汇总;职工调查表由市、县(区)总各调查组成员负责发放和收集,要求职工调查人数每个单位10人以上。二是上门听取汇报、召开职工座谈会、到车间抽样调查方式进行抽查。抽查单位要求县(区)非公企业比例不少于80%,市属非公企业不少于50%。

3、时间安排。自查阶段(6月)。由各县(区)总工会、功能区工会工委、市产业工会、系统工会工委组织辖区内企业单位进行自查,发现问题自行整改。

重点督查阶段(7月-10月)。由市、县(区)总工会专门派出督查组对辖区内的企业进行实地抽查调研。对抽查中发现企业存在严重侵犯职工权益的问题,要根据《浙江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对企业下发整改《意见书》,对置之不理的企业可以向政府相关执法部门提出处置《建议书》。

3、总结分析阶段(11月)。各县(区)总工会、功能区工会工委、市产业工会、市系统工会工委要在辖区内企业自查和抽查调研的基础上对劳动关系状况进行认真总结分析,并形成调研报告,于11月底之前把《企业劳动关系状况调查问卷》(见附件2),《企业职工劳动关系状况调查问卷》(见附件3)和调研报告报市总工会权保法律部。

三、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建立职工队伍稳定和劳动关系预警监测机制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基础,是“平安舟山”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工会要高度重视,广泛发动,精心组织,力争构筑起一张信息畅通、情况清楚、监督有效的劳动关系预警网络,建立起定期监测的工作机制。各县(区)总工会、功能区工会工委、市产业工会、用人(用工)单位要三级联动,全面推动,并积极争取人社、安监等政府部门和职工法律服务志愿者的支持配合,提升执行力和工作成效。

(二)明确重点,讲究方法。要对职工普遍关注的严重影响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难点热点问题实施监督。要善于发现问题,善于总结分析,善于运用“两书”,善于抓好落实。同时,要创新监督和服务方式,为企业制定和完善劳动用工规章制度提供必要的指导帮助,对企业建立健全职工队伍和劳动关系预警监测调查机制加以督导,努力做到“依法履职、依法维权”。

(三)加强领导,统一部署。建立健全职工队伍和劳动关系预警监测机制,开展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检查和劳动关系状况调查,由市总工会统一组织,市总各部室联动实施。为了加强领导,市总成立以党组书记、常务副主席为组长,分管职工权益保障副主席为副组长的领导小组。各县(区)总工会、功能区工会工委、市产业、系统工会工委也要成立相应机构,确保工作有序推进。

联系人:市总权保法律部,联系电话:2030116、2031542(传真)。

本通知可在舟山工会网—维权帮扶栏目中下载。

 

附件:1、抽查用人企业数量分配表

2、企业劳动关系状况调查问卷

3、企业职工劳动关系状况调查问卷

                                      

  

                      舟山市总工会办公室

                       2017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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