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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舟山市困难职工特殊病种医疗专项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舟山市总工会   作者:权保法律部   发布时间:2017-09-05 08:58

舟总工〔2017〕38号

 

 

各县(区)总工会,功能区工会工委,市产业工会、市属系统工会工委:

《舟山市困难职工特殊病种医疗专项救助实施办法》经市总工会主席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市本级于2017年9月启动困难职工特殊病种医疗专项救助活动,各产业工会、系统工委须将申报材料于2017年9月30日前报送市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逾期不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

联系人:高贵芳;联系电话:2026512。

各县(区)总工会要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在2017年底前,组织开展好困难职工医疗专项救助活动,并将活动情况及时上报市总工会权保法律部。

 

 

                        

                    舟山市总工会

                     2017年9月4日

 

 

 

舟山市困难职工特殊病种医疗专项救助实施办法

 

为切实加大对困难职工的帮扶力度,有效帮助解决患重大疾病职工的家庭困难,构建较为完善的工会困难职工医疗救助体系,提高工会帮扶的精准性,积极推进品质舟山、幸福舟山建设,现根据省总工会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对患特殊病种的困难职工给予医疗专项救助,特制定本办法。

一、救助对象和条件

困难职工特殊病种医疗专项救助的对象为全市已建工会组织的机关、事业、企业及其他单位的在职职工,同时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已在市、县(区)职工服务中心建档并录入帮扶工作管理系统的困难职工;

(二)职工本人患社保认定的18种特殊病种(需持规定病种卡),当年已接受上级工会医疗专项救助的病种除外;

(三)前一年5月1日至本年度4月30日(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年度)特殊病种医疗费用社保结算后自负超过5000元。

二、救助标准

对于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根据社保结算后医疗费用自负情况给予救助:自负5000-10000元(含10000元)的给予2000元救助金;自负10000-20000元(含20000元)的给予3000元救助金;自负20000元以上的给予4000元救助金。 

三、救助时间

从2016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年度开始,每年开展一次困难职工医疗专项救助活动,具体实施时间以当年度文件为准。

四、申报程序

(一)申报。在职职工符合困难职工特殊病种医疗专项救助条件的,由本人向单位工会提出申请,填写《舟山市困难职工医疗专项救助申请表》。各基层工会对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调查摸底、初审后,由各产业工会、系统工委填写《舟山市困难职工医疗专项救助对象汇总表》,市属职工一并上报到市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县(区)属职工分别上报到各县(区)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
   (二)核查。市、县(区)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各自对受理的求助职工的困难情况、自负医药费情况进行审核。

(三)认定。求助对象经审核符合救助条件的,职工服务中心报同级工会帮扶领导小组认定。

(四)发放。职工服务中心按审定意见,及时发放救助款。

五、申报材料

(一)《舟山市困难职工医疗专项救助申请表》(附件1)。

(二)《舟山市困难职工医疗专项救助对象汇总表》(附件2)。

(三)社保机构核发的规定病种卡复印件。

(四)前一年5月1日至本年度4月30日(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年度)治疗特殊病种医疗费用收据复印件。

六、救助原则

(一)困难职工医疗专项救助活动实行同一标准、分级救助的原则,市总工会负责市属困难职工的救助,各县(区)总工会负责各自辖区内困难职工的救助。

(二)困难职工医疗专项救助的申报,采取集中受理的方式。医疗专项救助金原则上每年只能申报领取一次。
   (三)医疗专项救助应坚持民主评议和公示制度,由所在单位工会通过一定方式予以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四)对弄虚作假骗取救助金的,一经查实全额追回冒领款项。

 

附件:1、舟山市困难职工医疗专项救助申请表

         2、舟山市困难职工医疗专项救助对象汇总表

 

 

舟总工(2017)38号关于印发《舟山市困难职工特殊病种医疗专项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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